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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支撑环境建设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互联网+”,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此后,各行各业都根据该文件精神发布“互联网+”行动计划。两年多来,“互联网+”成为当前社会各界信息化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业务核心,提高了全民的信息化意识和信息产品的应用能力及水平,丰富了国家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工具和手段。

       但是,全社会对于“互联网+”的认识仍然不够统一,一些具体政策与“互联网+”战略存在出入。这些都为未来“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刻认识“互联网+”的科学内涵及其战略地位和作用对于当前及今后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成为构成经济新常态的产业技术基础

      “互联网+”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实现了由模仿向自主创新的转变。长期以来,各国的互联网经济往往是模仿美国企业的商业模式。但从2008年开始,我国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理念、商业模式,如互联网思维、O2O等,“互联网+”可以看作是对之前我国社会各界自主探索互联网经济发展经验、模式和规律的概括、总结与提炼。

       轻装信息化是“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信息化是“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互联网+”是在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和重构下的新一轮信息化即轻装信息化。“互联网+”改变了信息化的发展模式,信息化建设的各个部分出现越来越显著的分工,信息化应用主体几乎可以“零成本”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信息化就像自来水和电力一样成为各行各业甚至每个人触手可及的应用工具和手段,服务于人们改进业务、提高效益、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产业重组、跨界融合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的突出特征。尽管平台的价值早就为人们所熟知,但“互联网+”则将平台价值发挥到极致。“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化业务应用日益分离的趋势,使得人们不断寻找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最大的工具和手段。随着信息化应用难度的不断降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诸多层面都在逐步地实现平台化。互联网媒体类平台、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先行成熟并主导各自领域的经济社会活动;工业生产的各个层面得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处理好平台与政府、平台上的企业和消费者、社会类机构之间的关系,成为保障“互联网+”顺利发展的关键。

       “互联网+”构成经济新常态的产业技术基础。在轻装信息化之前,经济社会运行的信息化成本相对较高,各行各业只能运行在各自的传统领域;从架构来看,经济是支离破碎的。然而,随着轻装信息化的日渐深化,支离破碎的行业经济像铁屑受到磁铁吸附一样,开始往一个统一的中心汇聚。各行各业尽管仍旧保持各自内在的产业技术特征,但却日益被构建在一个趋同的“互联网+”的架构之上。从内容来看,“互联网+”已经为中国经济构建了三大新兴基础设施,出现了“新四大发明”——移动支付、高铁、电商、共享单车,即电子商务平台、电子(移动)支付和由电商快递发展起来的现代物流体系。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互联网+”的这种属性类似于电力发明和应用对人类工业化的作用和地位。与此同时,“互联网+”也带来诸多新兴业态,正在对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互联网+”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主要包括三方面: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个领域形成新兴产业领域;“互联网+”使传统产业的面貌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企业或新兴企业依托平台从外围对传统产业进行颠覆性革新,形成了融合性新兴产业,这些都是构成当前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应该成为我们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经济新常态的技术经济基础。科学认识“互联网+”,不仅有助于我们分析当前产业发展的生产要素配置的方向和特征,也有助于我们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

       “互联网+”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支撑环境

       近年来,“互联网+”正由最初的商业零售、其他服务行业向工业制造业加速扩展、深化,由行业的某个关键环节应用向全行业应用转变,由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向中部、西部地区全面推进。“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既给很多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也带来不少问题。

       一些行业的“互联网+”因受到传统利益的羁绊而受阻。融合性新兴产业最容易给传统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但也容易受到传统利益群体的制约和限制。如果处理不好,这些融合性新兴产业就可能因此而被压制甚至是窒息。让人担忧的是,我国的一些融合性新兴产业发展正在受到传统利益群体的制约和限制。就网约车来看,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于2016年7月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很多地方从人、车、业务范围等方面对网约车设置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受这些规定的影响,行业发展阻力巨大,业内人士普遍对其持悲观态度。因此,把握鼓励支持和管制规范的度,为促进“互联网+”的新兴业态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平台治理不力成为影响“互联网+”创新发展的不利因素。平台既能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也能阻碍其创新发展。随着平台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渐增强,这种阻碍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具体表现为:不同平台之间相互隔绝甚至是相互拆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对市场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一些平台企业依仗市场垄断地位,对中小创新企业的发展形成潜在威胁;平台对于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影响到政府对于经济管理的手段、效力,如何处理政府、平台、平台入驻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构建新型平台治理框架,成为“互联网+”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顶层设计角度 构建“互联网+”支撑环境

当前,必须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为“互联网+”行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支撑环境。

       一是加强宣传,为“互联网+”营造一个有利的社会发展环境。加强“互联网+”的信息化属性宣传,要让人们认识到“互联网+”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互联网+”可能带来的诸如隐私泄露、网络安全等潜在威胁;加强整合,将当前名目繁多的行业信息化工程统一到“互联网+”的战略框架之下。

       二是构建自主创新的生态体系,夯实“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保障基础。从国家安全高度,夯实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产业技术根基。持续加大对高端芯片行业的投入,提高芯片制造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一些重要的软件操作系统及其他基础软件平台建设,参照高端芯片行业,在“核高基”基础上,结合《网络安全法》有关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统筹发展一批重大的基础软件产品。要构建自主创新的生态体系,在“核高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产业发展项目方面,吸引互联网企业参与,形成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研发与应用之间的良性创新发展生态系统。

       三是合理认识基础设施条件,综合推进“互联网+”创新发展。有人将“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概括为“云、网、端”三个方面,但其实还应该包括“台”,即平台。

       就“云”来说,首先,规范云计算行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秩序,结合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建立完善的行业良性发展机制;其次,根据中央关于“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建设各地大数据中心;再次,高度重视并处理好政务云中心发展与现有的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政策的关系。

       就“网”来说,通信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互联网+”战略,加快技术革新和网络改造,不断降低资费水平,不仅要为各行各业的“互联网+”提供网络保障,还应该加快云技术、大数据项目建设,切入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互联网+”领域,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加快行业体制创新,引入更多战略投资者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就“端”来说,首先,各大智能手机企业要加强合作,强化行业联盟建设,重点解决行业共性技术短板,大力推进产业链前移和产业结构高端化。其次,加强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的合作,协同推进“走出去”战略。尤其需要智能手机行业加强与信息化业务创新应用型企业的协作,协同推进智能手机、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的国际化。

       就“台”来说,应该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不同的发展政策。对于发展相对成熟的平台,应该着眼于规范秩序、加强管理;对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在“互联网+”战略中日益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平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要注意平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四是重点加强共性问题的制度建设,为“互联网+”营造有利的软环境。有一些问题是影响“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共性因素,如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数据开放与大数据开发等。解决上述共性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根据促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改革。其次是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管理手段解决共性问题。除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外,新技术的运用也能够极大地解决这些共性问题。如,支付宝创新交易的支付环节,很好地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信用问题;新一代信息技术解决了身份认证和产品统一标识管理问题,带来诸多商业模式的变革,如无人值守超市等。再次是基于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合理地构建“互联网+”软环境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为综合评估、实时监测、及时改善“互联网+”发展环境、修改完善单个共性问题提供科学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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